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《关于印发 (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、修订计划 (第二批)) 的通知》(建标函[2005]124 号) 的要求,由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编制完成。
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,收集了国内外有关资料,认真总结了我国铀水冶厂尾矿库、尾渣库工程建设实践经验,并结合国内铀水冶厂尾矿库、尾渣库工程发展的需要,经广泛征求意见后,多次修改,最后经审查定稿。
本规范共分 9 章,主要内容包括:总则,术语,一般规定,尾矿库、尾渣库选址,尾矿坝、尾渣坝设计,尾矿库、尾渣库防洪,尾矿库、尾渣库排水,尾矿库、尾渣库退役,辐射监测等。
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
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,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。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,希望各单位结合一工程实践,认真总结经验,注意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 (地址:石家庄市 189 信箱,邮编:050021),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。